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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7 條
1.
發文日期:108.04.30
要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
政機關,不受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財政部委託
辦理關稅配額核配作業,向廠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後,款項均匯入
該行專戶,由政府機關統籌管理,亦無資恐防制法適用
2.
發文日期:107.12.04
要  旨:
保險公司依法凍結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相關保險契約後,收取續期保費、
給付各類款項、辦理保費自動墊繳、減額繳清、解除契約、變更契約保單
借款等均涉及提供制裁對象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公告制裁對象有辦理上
開事項需要,應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方得為之
3.
發文日期:107.07.12
要  旨:
銀行授信客戶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
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而有就
該屆期債務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償條件未變更,
僅配合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並未使制裁
對象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故此
類屆期債務到期日展延應不在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
4.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5(2017) 號決議文」,重
申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規定措施,並要求北韓應即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
術進行發射及核試驗與其他任何挑釁;另有關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3 項規範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相關交易
,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之規定申報
5.
發文日期:106.08.22
要  旨:
各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均有利用資料庫進行制裁名單檢
核、重要政治性職務名單查詢之必要,為促使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能儘速
接軌相關法制之執行,爰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資料庫
供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查詢使用,以符效益
6.
發文日期:106.08.08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1(2017) 號決議文」,重
申北韓應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與核試驗,停止其他任何挑釁;
另限期禁絕北韓煤炭、鐵與鐵礦石、鉛與鉛礦石、海產之出口,並要求各
國禁止新僱用北韓勞工、與北韓實體或個人新開設合資企業、合作實體或
追加投資
7.
發文日期:106.07.24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文」,重
申會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重要責任,及防制資助恐怖主義
行為或提供任何形式支持;另我國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持有或管理制裁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應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