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文」,重
申會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重要責任,及防制資助恐怖主義
行為或提供任何形式支持;另我國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持有或管理制裁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應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主 旨: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文」,請鑒核(察照
、查照)。
說 明:一、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鑒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嚴重關切伊斯蘭國與基地組織在世界各地的存在、思想、行動及附隨
組織的發展,爰於今(106) 年 7 月 20 日作成旨揭決議,重申聯
合國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打擊恐怖主義及助長恐怖主義的極端主義
的重要責任,支持並敦促會員國執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稱:FATF)關於打擊洗錢及資助
恐怖主義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四十項建議,呼籲所有國家防制
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任何形式支持,並防止與伊斯蘭國、基地組
織及與之有關聯之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發生一切貿易、經濟和金
融聯繫。
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惟鑒於旨揭決議在反恐、反資恐領域之重要性
,為敦促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範之金融機構及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據相關法規要求,遵循 FATF 防制洗錢國
際標準,協助國家履踐國際社會成員義務,爰認有必要將旨揭決議轉
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運用。
三、聯合國安理會第 2368(2017) 號決議附件三增補涉嫌資助或參與恐
怖主義活動之 4 名個人與 4 個實體業已納入第 1267/1989/225
3 號決議(關於伊斯蘭國與基地組織)所設制裁委員會指名之制裁名
單,係我國依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告指定之制裁
對象。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之機構,依據資
恐防治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因業務關係知悉其本身持有或管理
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經指定制裁
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者,應即通報本局。
正 本:司法院、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中央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