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銀行授信客戶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
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而有就
該屆期債務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償條件未變更,
僅配合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並未使制裁
對象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故此
類屆期債務到期日展延應不在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
主 旨:有關銀行之授信客戶為本部公告制裁名單,對其屆期債務之到期日予以展
延是否違反資恐防制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4 月 2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064650 號、107
年 5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1099060 號函。
二、按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第四條
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
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
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
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該
規定為目標性金融制裁,目的在於凍結本部公告制裁對象之資產,任
何人不得為足以變動制裁對象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品質、價值之
行為,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銀行之授信客戶為本部公告制裁名
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得依
本法第 6 條規定提出申請;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
,而有就該屆期債務之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
償條件未變更,僅配合本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
,並未使制裁對象之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
他財產上利益。是以,此類屆期債務之到期日展延應不在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
三、有關貴會「資恐防制法之銀行實務問答集」(三)凍結實務釋疑部分
,請參照前揭說明予以補充或更新。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