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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2.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受刑人於假釋中經檢察官依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保護管束期間於減刑
條例施行日期滿。嗣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經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試問
: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3.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受刑人於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期間,經另案保安處分借提執行強制戒治,適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法院裁定減刑確定。試問:如該受刑人已執
行刑期逾減刑後應執行刑期,是否仍須再執行殘刑?
4.
發文日期:098.07.24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前犯三罪,於民國 96 年 4  月 1  日假釋出獄,倘於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聲請減刑,經法院裁准三罪均予減刑。試問:
檢察官應如何執行?如何換發指揮書?
5.
發文日期:098.03.10
要  旨:
被告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判刑,於假釋出監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於指揮書執畢日期後,更犯施用毒品、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等罪。經法院就其所犯前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7 年 2  月,後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12 年。試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若法院裁定將前開部分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刑,指揮書應如何換發?
6.
發文日期:096.12.25
要  旨:
被告經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其主刑依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 2  款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則褫奪公權部分
應如何減?
7.
發文日期:096.12.10
要  旨:
張三分別觸犯一個詐欺罪及三個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四
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一年五月,應否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執行刑前強制工作?
8.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受刑人犯二罪,不得數罪併罰,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執行。前案經減刑
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屆滿,則接續執行之後案
,其減刑之指揮書應如何起算?
9.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某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
二年。檢察官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從刑褫奪公權,因屬緩刑中案件,褫奪
公權之減刑,應如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