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
二年。檢察官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從刑褫奪公權,因屬緩刑中案件,褫奪
公權之減刑,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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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宣告緩刑案件,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從刑褫奪公權者,主刑得減刑,褫奪
公權之減刑,應送法院裁定減刑後執行,或由檢察官依 96 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14 條規定視為減刑後,逕通知受刑人及相關機
關?
實例:某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褫
奪公權二年,於 96 年 5 月 23 日判決確定,檢察官自 96 年 5
月 23 日起執行褫奪公權二年。因屬緩刑中案件,其減刑依 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撤銷緩刑者,視為減其
宣告刑毋庸聲請減刑,其宣告刑是否包括從刑在內?褫奪公權之減
刑,應如何辦理?
說 明:(一)甲說:毋庸向法院聲請減刑。
理由:依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緩刑案件視
為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減刑,應包括褫奪公權在內,檢察
官依上開減刑條例第 14 條規定逕減後,通知受刑人及相關
單位即可。
(二)乙說:應聲請法院為減刑之裁定。
理由:1.依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及
保安處分,故褫奪公權之從刑減刑仍應聲請法院為之。
2.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規定,褫奪公權案件,如主刑已執行完畢,而從
刑之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者,檢察官應就褫奪公權部分
聲請裁定減刑。足見褫奪公權期間,仍有裁定減刑之必要
。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6 年減刑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96.01.24)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96.06.2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14 條(9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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