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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402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
二年。檢察官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從刑褫奪公權,因屬緩刑中案件,褫奪
公權之減刑,應如何辦理?
案    由:宣告緩刑案件,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從刑褫奪公權者,主刑得減刑,褫奪
          公權之減刑,應送法院裁定減刑後執行,或由檢察官依 96 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14 條規定視為減刑後,逕通知受刑人及相關機
          關?
          實例:某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褫
                奪公權二年,於 96 年 5  月 23 日判決確定,檢察官自 96 年 5
                月 23 日起執行褫奪公權二年。因屬緩刑中案件,其減刑依 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撤銷緩刑者,視為減其
                宣告刑毋庸聲請減刑,其宣告刑是否包括從刑在內?褫奪公權之減
                刑,應如何辦理?
說    明:(一)甲說:毋庸向法院聲請減刑。
        理由:依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緩刑案件視
                      為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減刑,應包括褫奪公權在內,檢察
                      官依上開減刑條例第 14 條規定逕減後,通知受刑人及相關
                      單位即可。
          (二)乙說:應聲請法院為減刑之裁定。
                理由:1.依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及
                        保安處分,故褫奪公權之從刑減刑仍應聲請法院為之。
                      2.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規定,褫奪公權案件,如主刑已執行完畢,而從
                        刑之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者,檢察官應就褫奪公權部分
                        聲請裁定減刑。足見褫奪公權期間,仍有裁定減刑之必要
                        。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6 年減刑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96.01.24)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96.06.2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14 條(96.07.04)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