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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5 條
1.
發文日期:112.03.2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
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
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8.10.29
要  旨: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
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3.
發文日期:107.10.02
要  旨:
於信託實務上,信託業於信託契約中均就受託人報酬為約定,僅係當事人
就報酬給付之期間、範圍,是否涵蓋信託視為存續期間,仍應由法院個案
調查具體事實予以認定
4.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
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即生終止效果,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財產亦應歸屬於委託人,依規定自應辦理塗
銷信託登記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5.
發文日期:103.06.26
要  旨: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時,繼
承人承受委託人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繼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財
政部認該情形應屬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 3  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情
形,法務部敬表同意
6.
發文日期:103.01.15
要  旨:
信託法第 62、65、66 條規定參照,如信託契約書所載條款似僅在重申該
法第 66 條條文意義,而信託關係實則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消滅,則其信託
財產應歸屬於受益人,至於歸屬權利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辦信託財產歸
屬登記前死亡,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
7.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利人;信託契約如
就委託人死亡後剩餘信託財產歸屬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而該約定為
信託契約內容一部分,並非委託人之遺囑,與遺囑行為無涉
8.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
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9.
發文日期:100.12.29
要  旨:
信託法第 65、66 條等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
財產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惟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內完成,為保障其
權益,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
利人視為受益人
10.
發文日期:099.09.06
要  旨:
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將信託財產移轉於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之義務
,惟信託財產之移轉手續短期內未必皆能完成,為保障信託財產歸屬權利
人之權益,前開移轉手續完成之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且以歸屬權利人
為受益人
11.
發文日期:099.08.30
要  旨:
申請信託登記之信託契約,其內容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委
託人,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取得,其所附之自書遺囑
,依法雖尚未發生效力,惟日後因委託人死亡而辦理信託歸屬受益人變更
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權責審查遺囑是否合於規定而據以辦理登記;故若
經審認未合規定者,信託財產歸屬於全體繼承人
12.
發文日期:094.09.29
要  旨:
關於信託登記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
屬人得否為受託人之一疑義
13.
發文日期:094.09.29
要  旨:
關於信託登記條款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
屬人得否為受託人之一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