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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3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信託法第 62、65、66 條規定參照,如信託契約書所載條款似僅在重申該
法第 66 條條文意義,而信託關係實則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消滅,則其信託
財產應歸屬於受益人,至於歸屬權利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辦信託財產歸
屬登記前死亡,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信託受益人於期間屆滿辦理信託歸屬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得否承繼
          其信託利益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2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65231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62 條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
              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所謂「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
              生」例如信託行為之當事人在為信託行為時定有存續期間或解除條件
              等,於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信託關係即因該等事由發生而消滅。
              惟亦有認為期限已屆滿,而信託目的顯然尚未達成時,應解為信託尚
              未終了(賴源河、王志誠,現代信託法論,2002  年 8  月版,第
              151-152 頁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
              繼承人。」、「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
              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為信託
              法第 65 條及第 66 條所明定。是以,信託關係消滅後,始有信託財
              產歸屬之問題,而依本件信託契約書所載「信託關係,因信託期間屆
              滿,且由受益人受益或歸屬時始為消滅」,然信託關係若未消滅,信
              託財產如何歸屬?故上開信託契約書所載條款,似僅在重申上開信託
              法第 66 條「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
              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之條文意義,而信託關係實則於信託期
              間屆滿時消滅。從而,依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其信託財產應歸屬於
              受益人,至於歸屬權利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辦信託財產歸屬登記前
              死亡,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惟因本件事涉具體個案契約條
              款之認定,仍宜由貴部探求當事人真意予以審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