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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077.11.07
要  旨:
因病無法參加作業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進處
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 1/2  計算部分,於法無據  
2.
發文日期:077.10.18
要  旨:
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及法務部 71 年 5  月 31 日法 
71. 監字第 4277 號函示,受處分人借提如逾 7  日,即應依規定停止
計分
3.
發文日期:077.01.08
要  旨:
移送感化教育與勒戒處分,二者性質不同,且非同一案件,其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借提移送勒戒期間,不應算入感化教育期間
4.
發文日期:073.10.11
要  旨:
原執行感化教育,因犯脫逃罪送監執行者,返院後須重新編等計分,並以
其殘餘期間定其責任分數
5.
發文日期:071.05.31
要  旨:
受保安處分人因另案借提出庭作證逾七日者,自借提之日起停止其計分
6.
發文日期:070.12.23
要  旨:
學生孫××實際執行感化教育期間為二年二月十五天,應依保安處分累進
處遇規程第七條第一項:「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分
數……」之規定計算其責任總分數,不滿一月之天數,不予計算。
7.
發文日期:053.11.21
要  旨:
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
本法行之。」關於感化教育學生出院辦法,如屬竊盜犯贓物犯,戡亂時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條例第六條辦
理,其非依該條例宣告保安處分,且法律別無規定者,均應適用保安處分
執行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