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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字第 15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學生孫××實際執行感化教育期間為二年二月十五天,應依保安處分累進
處遇規程第七條第一項:「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分
數……」之規定計算其責任總分數,不滿一月之天數,不予計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