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因病無法參加作業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進處
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 1/2 計算部分,於法無據
主 旨:關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因病無法參加作業,其作業成績之核給及其有關
停止、免除強制工作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7 年 8 月 18 日基監教字第 884 號函。
二、前函略謂強制工作處分人,因病無法參加作業,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
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及日
後報請停止、免除強制工作時,可否以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18 分以上,而檢具事證陳報一節,經核於法尚屬無據。
三、惟前述受處分人,各監得視其健康情形,安排輕便之作業,評定其作
業成績,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