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194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因病無法參加作業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進處
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 1/2  計算部分,於法無據  
主    旨:關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因病無法參加作業,其作業成績之核給及其有關
          停止、免除強制工作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7 年 8  月 18 日基監教字第 884  號函。
          二、前函略謂強制工作處分人,因病無法參加作業,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
              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及日
              後報請停止、免除強制工作時,可否以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
              18  分以上,而檢具事證陳報一節,經核於法尚屬無據。
          三、惟前述受處分人,各監得視其健康情形,安排輕便之作業,評定其作
              業成績,以資救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8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64-2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