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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120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原執行感化教育,因犯脫逃罪送監執行者,返院後須重新編等計分,並以
其殘餘期間定其責任分數
主    旨:貴院函請釋示學生郭○○原執行感化教育,因犯脫逃罪送監執行,返院後
          其感化教育殘餘期間之責任分數應如何計分?滋生疑義乙案,依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 15 條之規定,須重新編等計分者,應以其殘餘期間定其
          責任分數,請查照。
說    明:復 73 年 10 月 3  日高輔訓字第 591  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9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