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移送感化教育與勒戒處分,二者性質不同,且非同一案件,其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借提移送勒戒期間,不應算入感化教育期間
主 旨:貴院學生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借提移送煙毒勒戒
所施以勒戒期間,不應算入感化教育期間,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6 年 12 月 24 日(76)桃輔訓字第 2122 號函。
二、吳○○因傷害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嗣因違反規定而撤銷保護管束移送感化教育。與台北地院板橋分院檢
察處偵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宣告之施以勒戒之禁戒處分
,二者性質不同,且非同一案件。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
察處借提移送勒戒期間,不應算入感化教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