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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電刑(五)字第 6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
本法行之。」關於感化教育學生出院辦法,如屬竊盜犯贓物犯,戡亂時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條例第六條辦
理,其非依該條例宣告保安處分,且法律別無規定者,均應適用保安處分
執行法處理。
全文內容: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
          本法行之。」關於感化教育學生出院辦法,如屬竊盜犯贓物犯,戡亂時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條例第六條辦
          理,其非依該條例宣告保安處分,且法律別無規定者,均應適用保安處分
          執行法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