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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02.09.03
要  旨:
律師法第 47-2、47-7 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2、5、9  條規定參照,
外國律師縱經法務部許可及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而取得外國法事
務律師執業資格,惟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於我國執行原資格國法律或該
國採行國際法事務,不得辦理我國法律事務,無法指導學習律師習得我國
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故不具上述規定之指導律師資格
2.
發文日期:096.06.08
要  旨:
函詢得否以擔任檢察事務官年資,折抵律師基礎或實務訓練期間疑義
3.
發文日期:095.04.26
要  旨:
就律師執業年資之計算及是否已符合擔任指導律師之資格釋示
4.
發文日期:093.05.17
要  旨: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執行職務五年以上」是否包括
曾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
5.
發文日期:089.04.27
要  旨:
有關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後擔任法官助理職務期間及考核成績,可否抵免在
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及實習成績之疑義
6.
發文日期:088.09.09
要  旨:
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可否在資深律師之指導下,於企
業之法務部門從事相關之法律事務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