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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16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就律師執業年資之計算及是否已符合擔任指導律師之資格釋示
主    旨:貴律師就律師執業年資之計算及是否已符合擔任指導律師之資格請求釋示
          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5 年 3  月 9  日致本部信函及考試院 95 年 3  月
              14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0950002036 號書函辦理。
          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主要係考量指導律師須
              具有相當的實務經驗及基本品操,始足指導學習律師增進實務經驗,
              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是上開規定「執行職
              務五年以上」之意,自係指具有實務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之律師,
              並不包含於服替代役期間所從事公設辯護人職務之年資。
正    本:蘇○○律師
副    本:考試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
          訊處、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