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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34 條
1.
發文日期:109.07.09
要  旨: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倘獨立參加人與被告利益關係不
一致,於律師曾受被告委任,而同一事務所之他律師依律師法第 34 條規
定即不得受獨立參加人委任,惟如經利益受影響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則
不在此限
2.
發文日期:107.04.03
要  旨:
律師受祭祀公業委任對其派下員提起訴訟,如其未曾受該公業或派下員委
任,即無涉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另律師受非法人團體
之當事人委任對其成員提起訴訟,如該當事人具備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
即認其係以當事人形式上名義委任律師,尚無利益衡突而不得受委任情形
3.
發文日期:106.06.23
要  旨:
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自己名義與律師簽訂法律顧問委任契約,該律師復受該
委員會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因委任人形式上均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律師係
先後受其委任,當無違背其忠誠義務,自無律師法第 26 條之適用
4.
發文日期:106.05.15
要  旨:
如律師曾受原告委任擔任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代理人,部分被告不服原判
決,因部分被告為律師曾受委託案件之相對人,不論案件是否具有訟爭性
,仍屬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範情形,該律師不得復受部分
被告委任對其餘共有人(含原告)提起上訴
5.
發文日期:106.05.05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
)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相對人委任時,所知
悉其不利資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委任執行職務
6.
發文日期:105.08.08
要  旨:
受僱律師於他律師事務所擔任學習律師時,曾就某一案件法律問題參與討
論,自易獲知該案相關資訊,如執業後又受同一案件對造當事人委任,難
免遭致外界物議及批評,似有損及律師整體形象及聲譽之虞
7.
發文日期:104.09.14
要  旨:
公司臨時管理人係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為避免公司有遭受損害
之虞,由法院衡酌公司最佳利益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故律師經法院
選任為公司臨時管理人,其既非受前董事委任,嗣若再受公司董事長委任
對前董事提起訴訟,尚難認與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違
8.
發文日期:104.08.12
要  旨:
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該律師
有利用擔任見證人時知悉相對人不利資訊,則無論該律師或同一事務所之
律師,皆不得再受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
9.
發文日期:103.04.28
要  旨:
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委任並不限於訴訟案件委任,又律
師受聘任為法律顧問,如僅允諾未來有特定事務發生時,將予受託處理,
亦未接受諮詢者,因尚未受任處理具體事務,要非該款所稱委任;另律師
於受聘任為法律顧問期間接受該客戶諮詢者,如有知悉其不利資訊,亦不
得受委託人之委任提告前法律顧問客戶
10.
發文日期:103.04.28
要  旨:
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
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資
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執行職務,以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
正執業及律師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
11.
發文日期:102.10.30
要  旨:
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所列舉各款事件,並未涵蓋調解事件,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委員擔任調解兩造律師等情事尚
難認有違反該規定
12.
發文日期:102.05.29
要  旨:
觀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意旨,係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
師公正執業及律師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而認為有各款所列情
事者,即不應再受委託執行律師職務,避免對另一方造成不利影響
13.
發文日期:101.12.22
要  旨:
法務部自 94 年起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函釋,不再侷
限於同一事(案)件,而係認除同一事(案)件,律師不得受託執行職務
外,縱非同一事(案)件,律師得否受託執行職務,仍須檢視受託後,有
無利用曾受委託人相對人委任或曾於商議而予以贊助時,所知悉資訊而對
其造成不利影響而定,故應依實際具體個案判斷,且不限於進行中或已結
案件或當事人形式上是否相同
14.
發文日期:101.11.26
要  旨:
律師就同一事實,先受國家賠償事件被害人或家屬委任為代理人,向行為
人所隸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後復受行為人委任,擔任刑事案件選任辯
護人,該律師是否有利害衝突情況,尚非僅憑當事人形式上是否相同為認
定,宜視實際具體個案情形依律師法規定及立法意旨加以研判審酌
15.
發文日期:101.06.18
要  旨:
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協
調委員會組成方式及運作機制,而受任為政府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履約管
理顧問,其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得否擔任促參案件履約爭議協調委員
會委員,須視該協調委員會委員職責及角色而定,又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
範規定,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解釋
16.
發文日期:100.10.12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26 條、第 39 條及法務部相關函所揭規範意旨,非謂僅憑
當事人形式上相同,即得遽認律師不得接受委託執行職務,仍須視受託後
,有無利用曾受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之資訊而對相對人造成不利影響而定
17.
發文日期:100.07.14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舉各款事件並未涵蓋調解事件,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律師就同一案件曾擔任調解委員,嗣調解不成立,進
入審判後,受聘擔任一造之訴訟代理人,尚難認有違反前開規定
18.
發文日期:099.03.01
要  旨:
關於律師擔任某案件之選任辯護人,但並未於擔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該案件時或本於職務處理該案件之相關事情,應與律師法第 26 條所
規定之意旨不符,就毋需受該規定之拘束,迴避其所承辦之案件
19.
發文日期:097.07.09
要  旨:
有關律師未受事業委託,而僅參與該事業訴訟案件資料準備,嗣後於該事
業另一訴訟案件中,律師應視實際情形,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利害衝
突之規定,而受任為對造事業之訴訟代理人
20.
發文日期:097.01.28
要  旨:
銀行主管涉嫌挪用客戶款項事件中,律師同時為該銀行主管對銀行刑事案
件之辯護人,及受害客戶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之訴訟代理人,應依個
案情形,審酌是否違反律師法之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相關規定
21.
發文日期:095.12.05
要  旨:
有無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22.
發文日期:094.10.26
要  旨:
有關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文義請求函釋
23.
發文日期:094.01.07
要  旨:
地方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該案之告訴代理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同
時擔任他案被告之辯護人,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不得執行職務之
疑義
24.
發文日期:091.12.09
要  旨:
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立法意旨
25.
發文日期:085.07.09
要  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