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銀行主管涉嫌挪用客戶款項事件中,律師同時為該銀行主管對銀行刑事案
件之辯護人,及受害客戶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之訴訟代理人,應依個
案情形,審酌是否違反律師法之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相關規定
主 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來貴律師函詢案例是否違反律師法一案,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7 年 1 月 4 日(97)律連字第
97006 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
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之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之義務,而認為
律師既曾受人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則不應再受他人之委託,
以其為訟爭之相對人,期以避免律師利用曾受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
贊助所知悉之資訊對其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貴律師所詢甲為 A 銀行之主管,因涉嫌挪用客戶款項而委任 B 律
師為辯護人;而乙為甲之親戚,且係 A 銀行之客戶,亦即係上開刑
事案件之被害人之一;嗣後乙對 A 銀行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並
委任 B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於該民事訴訟案件進行中,甲並以證
人身分被傳喚出庭,則 B 律師是否違反律師法規定而不得執行職務
一案,案本案例民、刑事之訟爭,全係肇因於甲之非法挪用行為,是
乙與 A 銀行間之民事案件及甲與 A 銀行之刑事案件,雖非同一案
件,當事人亦非相同,惟 B 律師是否有利用受甲(或乙)委任時所
知悉之資訊而對於乙(或甲)造成不利影響之可能,或為迴護其中一
當事人所作攻防而減損對另一當事人應盡義務之主張,而有利害衝突
之情況,尚非僅憑當事人形式上是否相同以為認定,允宜由法院實際
之具體個案情形,依前開律師法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加以研判審酌。
正 本:陳○○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