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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1.
裁判日期:053.03.05
要  旨:
被告等因上訴人購布尚未給付布款,聞其行將倒閉,情急強搬貨物,意在
抵債,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行為僅應成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
尚難以搶奪或強盜罪相繩。
2.
裁判字號:32年上字第1378號
裁判日期:032.06.24
要  旨:
搶奪及強取財物罪之內容,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
利等妨害自由之性質,各該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之行為,即已包含在
內,自無另行成立妨害自由罪名之餘地。 
3.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853號
裁判日期:028.11.23
要  旨: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如係使人交付財物,或藉以取得不法之
利益,即應成立強盜罪名,不得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
4.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650號
裁判日期:028.11.07
要  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5.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626號
裁判日期:028.11.02
要  旨:
某甲因代某乙墊完糧銀,要討無著,邀同保長到場監視,將某丁所種某乙
田穀割去,封存祠內,以俟清算抵償墊款,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當時某
甲既未對某丁加以強暴、脅迫,亦無將割取之穀據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
不構成搶奪,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
。
6.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5464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川河沼澤之天然水流,固應由就地人民公共享用,私人不得占為己有。若
私人以勞力費用,或相當之設備,汲取其一部分之水,置於自己實力管領
之下,則此與川澤分離之水,已成為一種可以移動之物,以先占之民事法
理言之,自得為發生所有權之權源。倘他人不補償其勞費,而強取之,且
具有圖為己有或為第三人所有之意思者,應視其所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是
否乘人不及抗拒,而分別成立搶奪或強盜之罪責。以其行為既已觸犯侵害
個人財產法益之專條,自不能泛以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名相繩。若僅係以強
力利用他人之設備,而自行取水於川澤中,係屬妨礙他人對於設備之管理
及使用權,其行為既未違犯其他法條,則論以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固非不
當。
7.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4245號
裁判日期:023.01.01
要  旨:
被告甲某將該房借與乙某居住,係使用借貸之性質,此項借貸,既未定有
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
,貸與人原得隨時請求返還,該被告向乙某催促遷讓,契約已告終了,乙
某之使用借貸關係亦即消滅,被告以屢次催告無效,將屋拆毀,自無妨害
他人行使權利之可言,即不成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
8.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19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上訴人持槍脅迫,意在索取數簿,以妨害該店之營業,則其數簿既未取得
,是已著手尚未達於妨害該店營業之程度,自屬未遂。
9.
裁判字號:19年非字第115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竊盜罪以動產為限,本院解釋業經著有先例,依此解釋之精神,不動產不
能為竊盜罪之目的物自甚明瞭。則凡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取得他人不動產
者,祇能就所有人因他人強取之行為,對於不動產不能行使其所有之權利
一點,論強取者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
10.
裁判字號:17年上字第542號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上訴人等之目的如果欲赴下游牛鼻灘行劫,則其強駕某甲漁船,僅思利用
該船以赴預定之行劫地點,並無意圖該船為自己不法所有,其因某甲阻止
,而將某甲推墬淹斃,及傷害其妻某氏,均不得謂為強盜殺人及強盜傷害
人,祇能分別情形依普通殺傷罪各法條處斷。如其駕駛漁船之際,有以強
暴、脅迫手段逼令開赴目的地,並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罪。
11.
裁判字號:17年上字第73號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上訴人果有扣留行李情事,即應考究某甲事前曾否交與保管,及上訴人扣
留之時有無為自己所有之意思,始足以資斷定。倘僅予扣留,以為洩忿,
則不過妨害人行使權利,自不能遽依侵占或竊盜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