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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1.
發文日期:103.05.07
要  旨:
現役軍人酒後駕駛汽車遭警攔查,經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已超過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酒測標準,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經調查後,乃
移送檢察官偵辦,然軍人於接受檢警調查及偵訊時,均隱瞞其現役軍人身
分,致檢察官誤認其所犯為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而未查其所犯實乃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故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其予以緩起訴
一年,並命其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三萬元及命其完成檢察署指
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二小時,並立悔過書一
份,且該軍人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
然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收到軍事檢察署來文,始查知該軍人於犯
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且
該函文要求檢察署將該案件之卷證資料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試問,軍事
檢察署請求移送偵辦有無理由?又檢察官對於本案應如何處理?
2.
發文日期:100.12.15
要  旨:
行為人醉酒駕駛同時又過失傷害,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偵查中兩罪均經告
訴人同意緩起訴處分,其酒駕部分應否依職權送再議?
3.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酒後駕車,其吐氣酒精含量達 0.55 毫克以上,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外,亦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公共危險罪,其吐氣酒精含量
0.55  毫克,約處新台幣四萬五千元以上至六萬元之罰鍰,惟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增訂第 35 條第 8  項,及行政罰法於 95 年 2  月 5  日施
行後,汽車駕駛人如依法院判決處罰金,其罰金可抵罰鍰之數額,而地檢
署如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繳付緩起訴處分金,此緩起訴處分金額是否仍
可認為「裁判確定處以罰金」,可抵罰鍰之數額?此關係被告是否接受緩
起訴之意願,有討論之必要。
4.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關於酒後駕車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是否仍應依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5.
發文日期:094.12.16
要  旨:
某甲前因涉犯某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某甲於緩起訴期間內故
意更犯公共危險罪,則檢察官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
款之規定撤銷緩起訴?本提案之爭議乃在於被告如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
犯之罪其法定刑包含拘役及罰金刑者 (如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是否可依據上開條款予以撤銷緩起訴?
6.
發文日期:088.11.24
要  旨:
某甲飲酒後駕駛小客車,經警攔檢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酒精濃度
每公升為○‧六毫克,檢察官是否可依該測定值認某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條之三之罪?
7.
發文日期:088.10.01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
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構成犯罪,若有
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而另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過失致人
於死罪或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過失傷害罪時,所犯二罪
間之關係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