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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1 條
1.
發文日期:096.04.16
要  旨:
被告於同日在銀行填具 4  張遺失票據申報書,就其所簽發之 4  張支票
分別謊報掛失止付,其中 1  張支票到期未兌現,經警移送偵查後,檢察
官業已緩起訴處分確定,其餘 3  張支票又陸續屆期而經提示退票,並經
警調查分別移送偵辦,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2.
發文日期:096.04.16
要  旨:
承「案由一」之問題,如果被告是於「不同日」在銀行填具 4  張遺失票
據申報書,分別謊報 4  張支票掛失止付,但是申報書所記載者,除了票
號以外,其餘有關遺失或失竊支票之內容(時間、地點、態樣等)等都相
同者。如其中 1  張支票到期未兌現,經警移送偵查後,檢察官業已緩起
訴處分確定,其餘 3  張支票又陸續屆期而經提示退票,並經警調查分別
移送偵辦,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3.
發文日期:096.04.16
要  旨:
承「案由二」之問題,如果被告是於「不同日」在銀行填具 4  張遺失票
據申報書,分別謊報 4  張支票掛失止付,申報書所記載有關遺失或失竊
支票之內容亦都「不相同」者。如其中 1  張支票到期未兌現,經警移送
偵查後,檢察官業已緩起訴處分確定,其餘 3  張支票又陸續屆期而經提
示退票,並經警調查分別移送偵辦,但陸續移送之案件,發現被告簽發支
票所交付之人係「同一人」,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4.
發文日期:096.04.16
要  旨:
承「案由三」之問題,如果被告是於「不同日」在銀行填具 4  張遺失票
據申報書,分別謊報 4  張支票掛失止付,申報書所記載有關遺失或失竊
支票之內容亦都「不相同」,且其所簽發之支票是支付給「不同之人」者
。如其中 1  張支票到期未兌現,經警移送偵查後,檢察官業已緩起訴處
分確定,其餘 3  張支票又陸續屆期而經提示退票,並經警調查分別移送
偵辦,陸續移送之案件,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5.
發文日期:085.02.00
要  旨:
甲明知其身分證是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在高雄市親戚住處遺失,並向當
地派出所報案,竟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向承辦警員謊稱:其身分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嘉義市住處遺失
。則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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