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承「案由二」之問題,如果被告是於「不同日」在銀行填具 4 張遺失票
據申報書,分別謊報 4 張支票掛失止付,申報書所記載有關遺失或失竊
支票之內容亦都「不相同」者。如其中 1 張支票到期未兌現,經警移送
偵查後,檢察官業已緩起訴處分確定,其餘 3 張支票又陸續屆期而經提
示退票,並經警調查分別移送偵辦,但陸續移送之案件,發現被告簽發支
票所交付之人係「同一人」,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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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二」如採甲說,請接續就下列案由表示意見;如採乙說,則以下案由當亦採
乙說,故不必表示意見。
案由(三):
承「案由二」之問題,如果被告是於「不同日」在銀行填具 4 張遺失票
據申報書,分別謊報 4 張支票掛失止付,申報書所記載有關遺失或失竊
支票之內容亦都「不相同」者。如其中 1 張支票到期未兌現,經警移送
偵查後,檢察官業已緩起訴處分確定,其餘 3 張支票又陸續屆期而經提
示退票,並經警調查分別移送偵辦,但陸續移送之案件,發現被告簽發支
票所交付之人係「同一人」,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說 明:甲說:應予「行政簽結」,理由如下:
雖然被告是於不同日填具謊報之遺失票據申報書,偽報 4 張支票
掛失止付,且其所記載之關於遺失或被竊之內容,亦不都相同,但
如從卷證資料中得知被告簽發支票所交付之人係「同一人」,由於
數次謊報之行為人是同一人,所侵害的是同一的國家法益,縱使申
報書上謊報所記載的內容不同,但正因係「謊報」,基本上就是不
實事項,即使內容記載不同,也是侵害同一個國家法益,並不因為
記載不同的數次申報行為就變成侵害數個法益。何況被告所簽發之
支票都是支付同一人,被告主觀上損害到權益之人,亦止於該受款
人,難認有多次犯意。基於準誣告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其犯罪
事實亦應認為是一個,故應認係單一案件,而包括的認定為一罪。
檢察官如就數個內容相同的謊報支票遺失行為,其中之一件予以緩
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即已具形式確定力,故除了其他 3 張支
票之謊報行為是該緩起訴案件確定後為之,其單一性已被緩起訴處
分形式效力遮斷,應認定是新的犯意外,就單一犯罪事實再度移送
之另 3 張支票部分,自可直接以行政簽結方式處理。
乙說:應予「實體偵查」,理由如下:
被告是於不同日填具謊報之遺失票據申報書,偽報 4 張支票掛失
止付,且其所記載之關於遺失或被竊之內容,亦不都相同,從其謊
報支票遺失的事實客觀面來看,已經是在不同的時間,從事不同內
容的謊報行為的數個事實。即使從卷證資料中發現,被告簽發支票
實際所交付之人係「同一人」,但由於支票係流通證券,經多次轉
讓結果,持票人很可能不是原來的受款人,且與被告互不認識,非
但不能兌現取得票款,且有被偵辦竊盜或侵占遺失物之風險,造成
其權益受損害,故不能以被告簽發支票時實際上收受支票者係同一
人,即認定其有只有一個犯意,損害到單一的國家法益。而是就具
體個案中,以其是否認識到可能損害到數人之權益,仍在不同時間
、以不同方式,基於數次犯意侵害國家法益,作為數罪之認定標準
。否則,只要被告所簽發支票是交給同一人,而不願兌現,無論是
簽發多少張?是否同一天支付?同一天謊報?謊報的內容是否相同
?都認定是單一案件,只要其中 1 張先取得緩起訴處分確定,即
可得到多次的刑責豁免權,而忽略票據的流通性,及各別的準誣告
行為將損害數人的權益,在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下,可能是基於數次
侵害國家法益的主觀犯意,導致可能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發生。
討論意見:(略)
審核意見:(略)
決 議: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案由(一)採甲說者,本題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三))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1 條(9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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