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裁判日期:042.04.02
要 旨:上訴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便利依法逮捕人脫逃
,雖同時有妨害公務,而其妨害公務之行為,已包括於便利脫逃中,不得
謂其方法上又犯妨害公務之罪。原判決以其妨害公務與便利脫逃有牽連關
係,除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外,並援引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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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日期:032.04.22
要 旨:保長無羈押犯罪嫌疑人之權,被保長拘禁者,不得謂係依法拘禁之人,上
訴人縱有率人前往強迫釋放是項被禁者,使之逃匿情事,除使之逃匿部分
,應審查其是否成立使犯人隱避之罪名外,其強迫釋放之行為,不構成刑
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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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日期:030.05.23
要 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罪,以不法回復自由而侵害公之拘禁力為已足,並
不以被逮捕拘禁人之身體,已受械具之束縛為要件,其實施強暴脅迫便利
脫逃者,亦與是否發生傷害之結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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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日期:028.02.28
要 旨: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人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公之拘禁力,故所縱放者,無
論為一人或數人,其被害法益祇有一個,不能以其所縱放人數之多寡,為
計算犯罪個數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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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以強暴、脅迫縱放依法逮捕人,雖同時妨害公務,而其妨害公務之行為,
已包括於縱放罪之要件中,不得謂其方法上又犯妨害公務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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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日期:022.00.00
要 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便利脫逃罪,其被害法益係侵害公之拘禁力,必須
脫逃之囚人原在依法逮捕拘禁之中,始能成立,假使便利脫逃之行為,已
在此項拘禁力解除之後,即應分別情形,論以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藏匿犯人
,或使其隱避之罪,不得以該條之便利脫逃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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