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抵償渠等欠丙之債務,遂各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銀行存摺連同提 款卡,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售予丙。丙取得該等帳 戶及提款卡後,先竊得丁之自小客車1輛,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電話對丁恐嚇稱:必須匯款5萬元至前開甲之帳戶內,否則即找不到車子 等語,致使丁心生畏懼,惟恐無法取回該車將遭致損失,乃依其指示如數 匯款至上揭帳戶內,丙隨即以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花用。問:甲、乙應如 何論罪?
被告甲男與A女係男女朋友,因A女平日打扮成熟,被告甲男誤認A女 (實際年齡為十四歲) 已滿十六歲,而與之交往,並發生性交行為多次 ,被告甲是否有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 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某甲在A地經營外燴外包店,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出售便當供應某貿易 公司員工,在製造過程中,使食品染有腸炎弧菌及沙門氏桿菌病原,於供 應該日晚餐二十六人食用後,有二十四人產生嘔吐、腹瀉、發燒之食物中 毒症候,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之罪責?
某甲購得速賜康針劑施打,被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竟呈煙毒反應,問某 甲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