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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 條
1.
發文日期:082.12.16
要  旨:
子女原從父姓於戶籍登記後,因母之兄弟驟歿,發生母無兄弟情事而申請
改從母姓,如子女於申請時已成年或已結婚者,可否准予改從母姓
2.
發文日期:078.11.14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係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詳言之,
須於子女出生申報登記時母無兄弟,始得約定該子女從母姓。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係約定子女改從母姓之規定須符合該施行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之要件,始得聲請改姓母姓。本件徐羅玉蓮雖因被陶金泉收養改
名陶玉蓮,惟其次女徐毓完既已從父姓,則陶玉蓮以其養家無兄弟為由,
與徐金文約定將徐毓完改為母姓,係屬改姓母姓之問題,似與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無關。況其聲請已逾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
第二項之一年期限,故不得聲請改姓母姓。貴部認不宜准其改從母姓,本
部敬表同意。
3.
發文日期:078.08.31
要  旨:
按有關父母約定子女從母姓及改從母姓之問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暨民法親屬
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
母姓。…」均有明文規定。本件廖國清於六十三年十月十五日遷徙時戶籍
料被誤繕為趙國清,從母姓,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始發現更為廖國清,但
廖君於知悉後,以母無兄弟為由,聲請改從母姓,是否可以情形特殊准其
所請,仍請  貴部就個案具體情形,本於職權自行斟酌處理。
4.
發文日期:075.09.03
要  旨:
非婚生子女原從母姓並已為出生之戶籍登記,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
後始經生父認領,於認領之同時如仍欲從母姓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約定從母姓,不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一
年期間之限制
5.
發文日期:075.06.17
要  旨: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得否仍約定從母姓或改姓母姓疑義
6.
發文日期:071.09.23
要  旨:
查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有婚生子女推定原則之適用,並以日民法為條理,
作為子女受胎期間之推定。即自婚姻解銷之日起三百日以內所生之子女,
推定其為婚姻中受胎 (參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三
)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潘○定與蘇○玉於昭和十六年十月十日辦理招
贅婚姻登記,昭和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離婚,蘇○勇於昭和十七年八月十
日為蘇○玉所生,蘇○勇之出生日期距潘○定與蘇○玉婚姻解銷之日尚不
及二月,依照前述說明,蘇○勇似應推定為潘○定與蘇○玉婚姻關係中受
胎所生之子女。至於蘇○勇可否申請補填戶籍登記生父姓名,事屬戶籍行
政事項,請依職權參照戶籍法有關規定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