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有關父母約定子女從母姓及改從母姓之問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暨民法親屬
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
母姓。…」均有明文規定。本件廖國清於六十三年十月十五日遷徙時戶籍
料被誤繕為趙國清,從母姓,七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始發現更為廖國清,但
廖君於知悉後,以母無兄弟為由,聲請改從母姓,是否可以情形特殊准其
所請,仍請 貴部就個案具體情形,本於職權自行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