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子女原從父姓於戶籍登記後,因母之兄弟驟歿,發生母無兄弟情事而申請
改從母姓,如子女於申請時已成年或已結婚者,可否准予改從母姓
主 旨:關於子女原從父姓於戶籍登記後,因母之兄弟驟歿,發生母無兄弟情事而
申請改從母姓,如子女於申請時已成年或已結婚者,可否准予改從母姓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 (82) 內戶字第八二八七一九六號函
。
二 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
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
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
此限」,其本文係因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修正施行之過渡
條款,同條項但書,則係期於身分行為安定性之考量所為之例外規定
。本部八十二年十月八日法 (82) 律字第二一二一○號函釋雖謂:「
......若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後結婚,並於子女出生為戶籍登記後
,因母之兄弟驟歿而發生母無兄弟之情事,因屬重大情事變更,非當
事人所能預見......似宜例外准予申請子女改姓......」,惟如申請
時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為顧及當事人間及親屬間身分狀態之安定
,縱有情事變更之情形,應以不許聲請改從母姓為宜。因此,本部上
開八十二年十月八日法82律字第二一二一○號函關於因情事變更致母
無兄弟而得聲請改姓之函釋部分,自應限於聲請時子女尚未成年或未
結婚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