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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決字第 263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子女原從父姓於戶籍登記後,因母之兄弟驟歿,發生母無兄弟情事而申請
改從母姓,如子女於申請時已成年或已結婚者,可否准予改從母姓
主    旨:關於子女原從父姓於戶籍登記後,因母之兄弟驟歿,發生母無兄弟情事而
          申請改從母姓,如子女於申請時已成年或已結婚者,可否准予改從母姓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 (82) 內戶字第八二八七一九六號函
              。
          二  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
              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
              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
              此限」,其本文係因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修正施行之過渡
              條款,同條項但書,則係期於身分行為安定性之考量所為之例外規定
              。本部八十二年十月八日法 (82) 律字第二一二一○號函釋雖謂:「
              ......若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後結婚,並於子女出生為戶籍登記後
              ,因母之兄弟驟歿而發生母無兄弟之情事,因屬重大情事變更,非當
              事人所能預見......似宜例外准予申請子女改姓......」,惟如申請
              時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為顧及當事人間及親屬間身分狀態之安定
              ,縱有情事變更之情形,應以不許聲請改從母姓為宜。因此,本部上
              開八十二年十月八日法82律字第二一二一○號函關於因情事變更致母
              無兄弟而得聲請改姓之函釋部分,自應限於聲請時子女尚未成年或未
              結婚者,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4 期 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