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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18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23 日
要  旨:
查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有婚生子女推定原則之適用,並以日民法為條理,
作為子女受胎期間之推定。即自婚姻解銷之日起三百日以內所生之子女,
推定其為婚姻中受胎 (參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三
)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潘○定與蘇○玉於昭和十六年十月十日辦理招
贅婚姻登記,昭和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離婚,蘇○勇於昭和十七年八月十
日為蘇○玉所生,蘇○勇之出生日期距潘○定與蘇○玉婚姻解銷之日尚不
及二月,依照前述說明,蘇○勇似應推定為潘○定與蘇○玉婚姻關係中受
胎所生之子女。至於蘇○勇可否申請補填戶籍登記生父姓名,事屬戶籍行
政事項,請依職權參照戶籍法有關規定自行審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