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
第 1062 條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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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
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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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非現行 |
第 8 條 |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