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係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詳言之,
須於子女出生申報登記時母無兄弟,始得約定該子女從母姓。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係約定子女改從母姓之規定須符合該施行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之要件,始得聲請改姓母姓。本件徐羅玉蓮雖因被陶金泉收養改
名陶玉蓮,惟其次女徐毓完既已從父姓,則陶玉蓮以其養家無兄弟為由,
與徐金文約定將徐毓完改為母姓,係屬改姓母姓之問題,似與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無關。況其聲請已逾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
第二項之一年期限,故不得聲請改姓母姓。貴部認不宜准其改從母姓,本
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