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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1 條
1.
發文日期:108.07.19
要  旨:
法務部就「全國性公民投票第 10 案成立後,有無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
,以及陳情人認為應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
,明定於民法第 972  條或第 980  條,是否依法有據乙節」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為戶政機關得確認我國未成年人結婚是否符合我國民法第 981  條規定,
並予審認是否應予結婚登記,故依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
理結婚登記者,仍應提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俾利戶政機關辦理
登記;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之立法方式與同法第 46 條不
同,亦即其未區分離婚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明定應適用不同之準據法
3.
發文日期:106.07.14
要  旨:
雖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惟其向戶政機關申請結
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應認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
同代為行政程序
4.
發文日期:105.06.30
要  旨:
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未成年
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為認領之行為,其向戶政機關申辦認領登記
時,自無庸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5.
發文日期:072.05.03
要  旨:
一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又同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
    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
    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來函所述情形,台
    端既已懷胎,則依上述規定,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自應消滅。從而,台
    端之婚姻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似不得因法定代理人之未同意而影響
    已生效之婚姻。
二  請求公證結婚之前提要件須請求人未結婚。台端之婚姻若已合法成立
    ,自不得請求辦理公證結婚。惟可持結婚證書至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
    。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認證,應由男女當事人
    及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
    簽名。
6.
發文日期:049.01.15
要  旨:
父母離婚或夫死改嫁而其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同往之場合,生父如不能行使
親權死亡時,應設置監護人
7.
發文日期:044.12.16
要  旨:
一  按收養關係之創設雖屬身分上行為,原則上應由養父母子女雙方本人
    為之,但若養子女一方為未成年人,則為保護未成年人起見,參酌民
    法第九百七十四條、第九百八十一條之法理,其成立收養關係仍應得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至若養子女一方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則收養關係之成立依民法第
    一千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祇須收養之一方有收養之意思並有撫養之
    事實已足,既無須訂立書面自更無為之指定法定代理人之必要,本部
    台 (四四) 令參字第三○二二號令復該院即屬此意。
8.
發文日期:044.06.04
要  旨: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