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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司字第 00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一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又同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
    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
    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來函所述情形,台
    端既已懷胎,則依上述規定,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自應消滅。從而,台
    端之婚姻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似不得因法定代理人之未同意而影響
    已生效之婚姻。
二  請求公證結婚之前提要件須請求人未結婚。台端之婚姻若已合法成立
    ,自不得請求辦理公證結婚。惟可持結婚證書至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
    。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認證,應由男女當事人
    及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
    簽名。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33、12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