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全文內容: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