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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參字第 30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全文內容: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