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 本件台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其
投標廠商資格擴及財團法人、學術單位,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相關法令是否相符乙案, 貴部 (教育部)
曾函請審計部釋示,經該部函復略以:查本案為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
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事宜,係屬勞務費用性質,非屬現行稽察條
例財務稽察適用範圍 (請參閱審計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審部伍
字第八三○一八九七號函副本) 。依據上開審計部釋示意旨,本件有
關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或或於投標登記時資格之審查等項,似不受「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恨察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則地
政機關就其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工作公開招標,
既允許財團法人、學術單位參與投標,而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於投標
並得標後依約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地政機關擬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 (請參見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須知及合
約書範本) 。究其性質,似屬民法之承攬契約,依民法契約自由之原
則,固為法所不禁止。
二 惟依職業學校第一條規定:「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
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
技術人員為宗旨。」職業學校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學校為實施職
業教育之場所,依本法 (職業學校法) 備一條之規定實施左晚各項教
育訓練:一 充實職業智能。二 增進職業道德。三 養成勞動習慣
。四 陶冶公民道德。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
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
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
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
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
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