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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49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一  本件台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其
    投標廠商資格擴及財團法人、學術單位,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相關法令是否相符乙案,  貴部 (教育部)
    曾函請審計部釋示,經該部函復略以:查本案為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
    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事宜,係屬勞務費用性質,非屬現行稽察條
    例財務稽察適用範圍 (請參閱審計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審部伍
    字第八三○一八九七號函副本) 。依據上開審計部釋示意旨,本件有
    關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或或於投標登記時資格之審查等項,似不受「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恨察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則地
    政機關就其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工作公開招標,
    既允許財團法人、學術單位參與投標,而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於投標
    並得標後依約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地政機關擬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 (請參見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須知及合
    約書範本) 。究其性質,似屬民法之承攬契約,依民法契約自由之原
    則,固為法所不禁止。
二  惟依職業學校第一條規定:「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
    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
    技術人員為宗旨。」職業學校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學校為實施職
    業教育之場所,依本法 (職業學校法) 備一條之規定實施左晚各項教
    育訓練:一  充實職業智能。二  增進職業道德。三  養成勞動習慣
    。四  陶冶公民道德。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
    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
    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
    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
    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
    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一  本件台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其
              投標廠商資格擴及財團法人、學術單位,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相關法令是否相符乙案,  貴部 (教育部)
              曾函請審計部釋示,經該部函復略以:查本案為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
              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事宜,係屬勞務費用性質,非屬現行稽察條
              例財務稽察適用範圍 (請參閱審計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審部伍
              字第八三○一八九七號函副本) 。依據上開審計部釋示意旨,本件有
              關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或或於投標登記時資格之審查等項,似不受「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恨察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則地
              政機關就其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工作公開招標,
              既允許財團法人、學術單位參與投標,而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於投標
              並得標後依約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地政機關擬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 (請參見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須知及合
              約書範本) 。究其性質,似屬民法之承攬契約,依民法契約自由之原
              則,固為法所不禁止。
          二  惟依職業學校第一條規定:「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
              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
              技術人員為宗旨。」職業學校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學校為實施職
              業教育之場所,依本法 (職業學校法) 備一條之規定實施左晚各項教
              育訓練:一  充實職業智能。二  增進職業道德。三  養成勞動習慣
              。四  陶冶公民道德。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
              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
              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
              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
              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
              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384-13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