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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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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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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4.04.14
要 旨:民法第 47、6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係捐助人所捐助財產,
並非捐助人本身,尚無會員可言,社團既係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係以財
產為組織基礎,同一法人不得同時登記成為社團及財團,已設立登記社團
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設立財團,則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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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97.07.09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之代表政府或公
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乃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
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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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8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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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79.02.02
要 旨:臺東縣公教會館及縣立文化中心之設立,如僅有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
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及臺東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等縣單行規章為依據
,非公法人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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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59.12.31
要 旨:民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宣告解散」,可解為合作社法規定之「解散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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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05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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