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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72 條
1.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法務部就執行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時,涉及刑法及民法緊急避難或無因管
理規定,與行政罰法有關扣留、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發文日期:099.10.14
要  旨:
按民法上「適法之無因管理」,係指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並不違反本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而言,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
規定,管理人若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
賠償其損害
3.
發文日期:083.06.03
要  旨:
關於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員警取締後不願留不姓名、地址即丟
下新臺幣三百六十元逕行離去,警察機關對該款項應如何處理疑義
4.
發文日期:080.03.21
要  旨: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
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喪葬費
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亦同斯旨
。本件張康華君之遺囑如因  貴部認其不生效力,其姑母依法倘非得請求
撫慰金之遺族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比照) ,且張君之撫慰金已由
  貴部核發中央圖書館具領,則張君之姑母未受託主動料理喪葬事宜,於
性質上係屬「無因管理」,比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得向本人請求返還支
出必要費用之規定意旨,張君之姑母向中央圖書館請求喪葬費,如符合民
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准其所請
5.
發文日期:076.08.17
要  旨:
無因管理之情形
6.
發文日期:072.10.17
要  旨: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可否中止管理之義務?我民法無此規定,解釋上如管理
之中止,較之繼續管理反而有利者,管理人似可中止管理之義務。惟有利
與否,須依事實認定之。本件管理人若中止管理後,自應喪失警用三節棍
之占有,如繼續持有,顯無法律上之原因,始有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沒
入規定之適用。
7.
發文日期:072.08.30
要  旨:
按警棍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之器械,其持有應經內政部之許可,警
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警棍之持有人須以具有特
定身分者為限。又按民法第八百零六條及第八百零七條有關遺失物之拍賣
,歸屬規定,有使未具特定身份之一般拾得人或拍定人取得所有權之情形
,與前述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有違。從而,本件警用三節棍之遺失,似無
民法有關遺失物拾得規定之適用。惟警用三節棍每支皆烙有編號,持有人
無論由機關統一售配抑由私人購入,均不難查出所有人。蔡隊長之拾得行
為,似為無因管理,以依民法債編「無因管理」之規定處理為宜。
8.
發文日期:070.01.07
要  旨:
本查件轎車,既經貴署 (警政署) 認定係因買賣發生債務爭執而停置路旁
,則警察人員將其拖回,似為無因管理,以依民法債編「無因管理」之規
定處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