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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字號:
法檢(二)字第 14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無因管理之情形
全文內容:相驗案件,無名屍之遺物如何處理?對於相驗案件無名屍體之遺物所為之
          保管,實係代權利人保管。此與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未受委任並無
          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之情形相當。其權利人已明者,應通知限期具領。權利
          人不明或逾期未領者,參照提存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辦理
          提存 (參考本部編印刑事行政令函彙編七十四年版二一二頁所載法務部七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 (七二) 檢字第一七五七號函)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