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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27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可否中止管理之義務?我民法無此規定,解釋上如管理
之中止,較之繼續管理反而有利者,管理人似可中止管理之義務。惟有利
與否,須依事實認定之。本件管理人若中止管理後,自應喪失警用三節棍
之占有,如繼續持有,顯無法律上之原因,始有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沒
入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