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01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本查件轎車,既經貴署 (警政署) 認定係因買賣發生債務爭執而停置路旁
,則警察人員將其拖回,似為無因管理,以依民法債編「無因管理」之規
定處理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