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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7 條
1.
發文日期:099.05.25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2.
發文日期:087.03.30
要  旨:
「建築師、技師對請求權期限之規定」疑義
3.
發文日期:081.09.07
要  旨:
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
4.
發文日期:081.09.07
要  旨:
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
5.
發文日期:064.04.22
要  旨:
查配銷水肥應收款項之請求權,固當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惟究應
適用何項時效期間當無判例可循,有待法院認定。故本件似宜由高雄市清
潔管理所訴請法院裁判。
6.
發文日期:054.10.01
要  旨:
查贍養費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夫妻因判決離婚後由一方給予
他方之賠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而言。至於殘廢津貼,係基於僕傭關係,被僱
人之一方因執行業務致使其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喪失,僱主一方雖無過
失,仍應補償其損失者而言,兩者性質顯然迥異。本件翁國泰於民國三十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台紙業公司小港廠服務期間因執行業務致使其一部
之工作能力喪失,依當時法律,即工廠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應由台灣紙業公司給予殘廢津貼。該殘廢津貼請求權時效,在工廠法既
無明文規定,自應依民法之規定,而其性質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一百
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短期時效所列事項不符,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十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