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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3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
主    旨: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台 (八十一) 內社字第八一一三二五三
              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又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謂:「民法第一百二
              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
              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
              產物之代價而言。」本件有關生產及經銷廠商之供貨價款請求權,其
              消滅時效之適用,仍請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視其供貨之法律關係並參
              照前揭判例意旨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8 期 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