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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35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查配銷水肥應收款項之請求權,固當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惟究應
適用何項時效期間當無判例可循,有待法院認定。故本件似宜由高雄市清
潔管理所訴請法院裁判。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