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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4 條
1.
發文日期:107.04.19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建請檢討現行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等,造成老
人保護安置費用引起大量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爭議,研擬修法及行政措施配
套改善作法」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4.11.19
要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
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
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3.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法務部就「推動修改民法奉養者繼承增修條款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099.03.15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之建置作業,
僅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民法上所規定親
屬間之關係
5.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按民法第 111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之
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也應互負扶養之義務
6.
發文日期:073.12.15
要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函為陳林○等四人以其親屬張○○遭該府社會局所屬第二
殯儀館運屍車撞傷致死,請求國家賠償。該館之受託前往運屍是否屬行使
公權力之行為,請求權人是否適格,究應由何人為法定代理人疑義乙案
7.
發文日期:054.01.26
要  旨:
一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按收養關係終止
    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者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
    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
    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目莉於其養父蔡力與蔡
    豬批終止收養關係後,仍與蔡豬批共同生活,如曾經蔡豬批及蔡力之
    同意,則蔡豬批與蔡目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

二  關於代位繼承部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蔡目莉之養父蔡力係與
    蔡豬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目莉對蔡豬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
三  關於酌給遺產部份:蔡目莉與蔡豬批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務,就蔡目莉言自係被繼承
    人蔡豬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