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按收養關係終止
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者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
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
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目莉於其養父蔡力與蔡
豬批終止收養關係後,仍與蔡豬批共同生活,如曾經蔡豬批及蔡力之
同意,則蔡豬批與蔡目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
二 關於代位繼承部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蔡目莉之養父蔡力係與
蔡豬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目莉對蔡豬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
三 關於酌給遺產部份:蔡目莉與蔡豬批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務,就蔡目莉言自係被繼承
人蔡豬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全文內容: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1)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按收養關係終
止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者之
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三十四年
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莉於其養父蔡○與蔡○批終止收養
關係後,仍與蔡○批共同生活,如曾經蔡○批及蔡○之同意,則蔡○批與
蔡○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2) 關於代位繼承部分─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該蔡○莉之養父蔡○係與蔡○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
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莉對蔡○
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3) 關於酌給遺產部分─蔡○莉與蔡○批
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
務,就蔡○莉言自係被繼承人蔡○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
千四十九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配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