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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4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一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按收養關係終止
    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者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
    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
    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目莉於其養父蔡力與蔡
    豬批終止收養關係後,仍與蔡豬批共同生活,如曾經蔡豬批及蔡力之
    同意,則蔡豬批與蔡目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

二  關於代位繼承部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蔡目莉之養父蔡力係與
    蔡豬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
    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目莉對蔡豬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
三  關於酌給遺產部份:蔡目莉與蔡豬批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務,就蔡目莉言自係被繼承
    人蔡豬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全文內容:茲就來函所列各點分述意見如左:(1) 關於祖孫關係部份─按收養關係終
          止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者之
          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司法院三十四年
          院解字第三○一○號著有解釋。該蔡○莉於其養父蔡○與蔡○批終止收養
          關係後,仍與蔡○批共同生活,如曾經蔡○批及蔡○之同意,則蔡○批與
          蔡○莉之祖孫關係即不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消滅。(2) 關於代位繼承部分─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該蔡○莉之養父蔡○係與蔡○批終止收養關係,核與上揭代
          位繼承之要件不合 (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蔡○莉對蔡○
          批之遺產自不生代位繼承問題。(3) 關於酌給遺產部分─蔡○莉與蔡○批
          既係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彼此互負扶養之義
          務,就蔡○莉言自係被繼承人蔡○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似可依同法第一
          千四十九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之程序及其他關係配給遺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