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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0 條
1.
發文日期:100.12.05
要  旨:
民法第 1129、1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596  條等規定參照,生父與子女
間訴訟如子女無行為能力而生父為法定代理人,應由生母代為訴訟行為;
無生母者,由生母方面親屬會議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又會議不能召開
或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之人
2.
發文日期:100.09.06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
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在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
,皆不得為反對主張,亦無從藉由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
,逕而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
3.
發文日期:088.06.09
要  旨:
關於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
4.
發文日期:054.06.25
要  旨:
未成年人父死,母尚存且並無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權利義務之情事自無另
設監護人之必要
5.
發文日期:042.08.22
要  旨:
一  查收養關係之成立,僅係由收養者之一方與被收養者之一方依法為之
    來函所述情形,丙男收養甲女之子女,似無庸再經乙男之同意。
二  如甲女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丙男收養其子女,有濫用親權情形時,
    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