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29、1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596 條等規定參照,生父與子女 間訴訟如子女無行為能力而生父為法定代理人,應由生母代為訴訟行為; 無生母者,由生母方面親屬會議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又會議不能召開 或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之人
參照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 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在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 ,皆不得為反對主張,亦無從藉由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 ,逕而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
關於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
未成年人父死,母尚存且並無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權利義務之情事自無另 設監護人之必要
一 查收養關係之成立,僅係由收養者之一方與被收養者之一方依法為之 來函所述情形,丙男收養甲女之子女,似無庸再經乙男之同意。 二 如甲女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丙男收養其子女,有濫用親權情形時, 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