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