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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5 條
1.
發文日期:110.05.13
要  旨:
有關民眾申請廢止農田水利設施兼作架設橋涵使用許可,可否退還已繳納
規費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12.09
要  旨:
有關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分別申辦未成年子女改姓、改名一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8.10.0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5 條規定參照,第 122  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
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
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
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
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
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 3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4.
發文日期:107.10.15
要  旨:
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
往之效力,另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許可處理程序已終結時,則無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情形,又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之適用應限於具有持
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一次性行政處分並無該規定之適用
5.
發文日期:106.09.0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參照,所謂「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係指作成行政處分基礎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
6.
發文日期:105.06.27
要  旨:
原住民如係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
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僅屬確認性質,不影響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如該
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則應自戶政機關廢止登記
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7.
發文日期:105.06.13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
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8.
發文日期:102.11.27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
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
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9.
發文日期:102.11.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123、125 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7  點規定及相關
實務見解參照,負有返還義務之人,似應為實際上領取該獎勵金之人,亦
即除繼受人出具切結書,承諾繼受前手返還義務外,應不負返還前手所領
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
10.
發文日期:100.03.18
要  旨:
參考國內學者及德國通說見解,如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對處分相對人同時有
授予利益及負擔性質而不可分者,應一體適用關於授益行政處分之規定。
又倘屬授益處分之廢止,且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但
書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而廢止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仍應自廢止時或自廢止
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11.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12.
發文日期:089.05.03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
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