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7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原住民如係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
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僅屬確認性質,不影響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如該
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則應自戶政機關廢止登記
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主    旨:有關廢止原住民身分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5  月 25 日原民綜字第 1050030192 號函。
          二、按戶籍登記依其性質有屬形成處分者,有屬確認處分者,前者具有創
              設、變更或廢棄具體法律關係之效果,後者則僅具報告、確認、證明
              之意義,在說明有關事項依法律規定原所應有之效力,但因其認定有
              法律拘束力,具有規制之性質,仍為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三、貴會來函所詢原已登記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如嗣後因法定取
              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其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於具體個
              案應先釐清該原住民身分究係因法律規定而當然消滅?抑或須以戶籍
              登記作為原住民身分變動之生效要件?此涉及原住民身分法之解釋適
              用,宜由貴會本於權責先行審認。倘若原住民身分係因法定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 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
              僅屬確認性質,自不影響該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惟倘若原住
              民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如內政部所援引貴
              會 102  年 3  月 18 日原民企字第 1020012741 號函意旨),則依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本文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
              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應自戶政機關廢
              止登記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四、另貴會來函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760  號判決,惟該判
              決內容似係針對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情形作論述,
              與貴會所詢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之情形有別,併此敘明。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