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02.00.00
要  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贈與,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移送機關以繼承人為代繳
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後移送執行,然繼承人有將被繼承人之遺產故意隱
匿或處分情形,經執行分署調查後,命其報告被繼承人遺產狀況,惟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故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5  款
、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6  款之規定,函請移民署對繼承
人為限制出境處分。惟繼承人主張其僅須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
負代為繳納之義務即可,故依法不得對其限制出境,並以此向執行分署聲
明異議,試問,此一異議是否有理由?
2.
發文日期:102.00.00
要  旨:
公司因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遭移送執行分署執行時,發現公司名下已無任
何財產,惟執行分署調查發現公司銀行帳戶於前任董事任職期間有密集的
存提款交易紀錄,而因欠稅原因事實及資金異動均發生在前任董事期間,
故現任董事履傳不到,是執行分署多次命前任董事到場說明其任內公司營
運情形及營收流向,惟前任董事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執行分署得否向法
院聲請拘提前任董事?
3.
發文日期:101.00.00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因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遭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分署
執行,執行中該公司將原本之負責人進行變更,變更後之負責人到執行分
署陳稱:原負責人係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僅為名義之負責人,對於其為公
司負責人前後之公司經營情形、資金流向及財產狀況皆不明瞭等。執行分
署經查明原負責人係欠稅年度負責人,乃以原負責人為該公司之前任負責
人,經二次通知其到分署陳報其任該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之財產狀況,惟
原負責人經二次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請假或以書面報告。
試問,執行分署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
、同法第 24 條第 4  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3項規定,限制原負責人住居?
4.
發文日期:096.00.00
要  旨:
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行政處分,案件經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而確定後,
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死亡,且未遺留遺產,行政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5.
發文日期:095.06.22
要  旨:
刑法第 161  條逃脫罪,其犯罪主體是否涵括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
提到場」、「暫予留置」之義務人或依同法第 24 條「拘提管收」之人?
6.
發文日期:092.07.23
要  旨:
對於仍在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確定之案件,執行機關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拘
提管收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所定之人?
7.
發文日期:092.07.23
要  旨:
執行機關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尚為未成年人之義務人?
8.
發文日期:090.12.17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各款所列之人,如有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之一時,得限制住居。試問:執行之法源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