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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南區法律座談會(以執行拘提管收實務為中心) 提案一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對於仍在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確定之案件,執行機關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拘
提管收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所定之人?
提案  一:對於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案件,行政執行處可否對該案之義務人或其負
          責人行拘提管收程序?
          1、發言要點:
          (1)彰化行政執行處李執行官○○:
                若義務人提出相當的事證(如法院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證明其
                係被冒名而導致欠稅,是否可以不必拘提管收之?
          (2)署長:
                有關義務人身分被冒用的問題,可以參考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
                會第 15 次會議討論事項(四)及第 23 次會議討論事項(三)的
                決議。當然義務人被冒名、偽造身分證件,如有明確事證,則另當
                別論,不過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本案與比例原則無關,拘提管收
                的法律制度設計時,已考量避免行政權過分膨漲,因而將拘提管收
                的權限交給法院,由法院審酌裁定准許或不准許拘提管收。事實上
                ,此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最後審認權是在法院,而不是在行政執
                行機關。行政執行官扮演積極性的角色與法官「不告不理」的角色
                不同,當然扮演積極性角色時,法律分際一定要掌握住。所謂比例
                原則就是目的合法、手段適當,不能惡整,行政執行機關依法院准
                許拘提管收之裁定執行拘提管收,當然不是惡整。行政執行機關扮
                演積極性角色時,人民可以防衛其權利,最後的裁判權交給法院。
                行政執行法修法的主要目的是提昇執行效能,次要目的是兼顧人民
                的基本權益,不要把主要目的與次要目的顛倒了。
          2、研討結論:採甲說(肯定說),縱然行政救濟尚未確定,義務人及行
              政執行法第 24 條所定之人若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所定拘提管收
              之要件者,則行政執行處即得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之,其理由如下:
          (1)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既未規定對於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案件之義務人
                、第 24 條所定之人不得拘提管收,且依訴願法第 93 條、行政訴
                訟法第 116  條規定原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而停止之意旨,又行政執行處就實體事項並無審認判斷之權,本署
                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亦已作成決議:「行政執行機
                關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時,宜僅審究程序事項部分,不宜審認執行
                案件之實體是否有疑義,故不應以實體有疑義為由而停止執行。」
          (2)況行政執行之拘提管收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而依「行政執行與民事
                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8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時應
                將執行卷宗影本等資料檢送法院,則若經法院裁定許可,更應無所
                謂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不得拘提管收之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南區法律座談會(以執行拘提管收實務為中心)  提
  案一)
資料來源: 法務部